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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事丨混入隆力奇的传销分子

发布人:JK 来源:新浪潮 发布时间:2018-06-10 09:20:06

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市监竞争<2018>9号),也就是行业内所称的“9号文”。通知指出,近年来,部分直销企业为实现扩大销售业绩的目的,同意所谓的“直销团队、销售企业”挂靠,默认甚至指使其以直销名义或者以直销经营许可为幌子,以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从事传销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直销市场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方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从2018年5月开始,组织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查处以直销名义和股权激励、资金盘、投资分红等形式实施传销违法行为的专项执法行动。


兵锋所指,问题所在。如果不是以直销名义行传销之实问题多发,市场监管总局也用不着专门下发这样一个文件来进行专项执法。


有这样一个直销企业,不仅当年一个最大的系统卷入传销案而震惊业界,而且近些年全国各地也陆续爆出传销分子以经营该企业产品为幌子搞传销并最终被查。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何况我们要分析的这家企业可不是一个小麻雀,因此,对各种类型传销分子是如何侧身其中的进行分析,应该可以给行业一定的启示意义。


这家企业,就是隆力奇。



博川国际,折戟淮安


现在在网上搜索“博川国际”,网上的信息已然不多,但是仍然还有零星的信息存在。比如发在某杂志上的一篇文章,还是能睹见当年隆力奇最大系统的“风采”,文章题目就气势磅礴:《博川国际 顺势腾飞》。文章说,“作为博川国际系统的创始人张博川,他对系统的烙印不仅仅体现在‘博川’两个字上面,更体现在对系统价值观的影响上面。”“‘一个人的成功不是想不想,要不要,而是配不配。’张博川常用这句话鼓励身边的伙伴,而他自己就是这句话的最佳践行者。”


张博川在激情分享


就是这位“最佳践行者”,在2013年对于“成功配不配”有了一番新的体会。


2013年8月30日,张博川在上海被抓,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


2014年11月14日,江苏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张博川)、苏某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2014)河刑初字第0139号刑事判决。


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于2006年起从事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力奇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活动。2009年隆力奇公司取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后,被告人张某组建了隆力奇博川国际营销团队,假借隆力奇公司产品直销名义,以推销商品为名,相继发展“华夏”、“兴隆”、“光辉”等十余个团队组织从事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1月吸收被告人苏某、李某作为隆力奇博川国际系统的下线,要求二人继续发展团队从事传销活动。


被告人苏某、李某遂联合被告人刘某乙、乔某乙、宁某乙等人在辽宁省沈阳市成立隆力奇博川国际“易合”系统传销组织,并相继发展被告人范乙、崔某某、宋某丙、陆某乙等人作为下线。后被告人苏某、李某等人将易合团队骨干成员转移至江苏省淮安市、南京市、徐州市、连云港市等地继续扩大传销组织。


法院认定,张某,也就是张博川,本人在该传销组织中级别为三星董事,博川国际团队发展下线成员共计19386人,层级超过三级,传销资金达数亿元,其本人非法获取返利金额为人民币29090000余元。其余20人获利最多的是苏某,共588746元,最少的曹某乙仅仅获利10373元,但发展人数均超过了三级,均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最终,清河区法院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余18人,均被判缓刑,罚金在1万到30万不等。


宣判后,张某、苏某、范乙、纪某某、曹某乙五人向淮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五名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其没有假冒隆力奇公司名义,隆力奇公司是知情的,所有款项也都是进入隆力奇公司的;2、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3、其没有骗取钱财。其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可靠,且隆力奇公司有退货制度保障;4、其主观上没有传销的故意。隆力奇公司是有直销牌照的,其在加入直销团队时不知道可能涉嫌传销。


辩护人同时提出,一审犯罪主体认定错误。隆力奇公司是销售行为的主体,如果构成犯罪,犯罪主体也应是隆力奇公司,而非上诉人个人。


淮安市中院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理由,逐一进行了否定。关于犯罪主体是不是隆力奇公司,淮安中院认定,经查,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并不是隆力奇的员工,其与隆力奇之间属于合作关系。庭审中各上诉人也再次强调了其与隆力奇之间是合作关系。据此,本案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尽管与隆力奇公司有互动,但却并不是隆力奇公司的一员,其在整个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理应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2015年9月12日,淮安市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然,今天的张博川依然活跃在直销界,而且依然在隆力奇。只是,博川虽在,博川国际已经变身瑞和国际。



湘鄂冀辽,都有涉传


博川国际因为影响太大了,所以其传销案必须单独讲一下。


而除了这一个大案,仅近几年被各地法院判决的传销案例,南北各地混入隆力奇的也不在少数。


A、河北霸州


2016年12月22日,河北霸州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金某良、冯某芹、杨某琴、袁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四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一年半到两年,罚金均为5000元。



根据检方的指控,2010年以来,被告人金某良、冯某芹、杨某琴、袁某等人以推销隆力奇化妆品为名,在河北省霸州市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其组织依次分为客户、业务员、经销商、经理、总经理五个等级。其中,金某良为总经理级别,冯某芹、杨某琴、袁某均为经理级别,该四人发展下线人数均为30人以上。


而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情况说明、产品销售订货单、薪资发放表。


B、 湖南益阳


2016年8月29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鲁某、黄某珍、曹某军、余某清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作出(2016)湘092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判决认定: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鲁某在何某友(在逃)的介绍下,窜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荔浦县加入“连锁经营销售”模式的传销活动,按层级发展人头,获得分红返利。被告人鲁某、黄某珍、曹某军、余某清均发展30名以上人员加入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非法获利分别在2万到29万。四人均被判缓刑,罚金3万到12万,违法所得均被追缴。


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请求依法改判。


湖南益阳市中院受理抗诉。益阳市中院认为,根据原审被告人鲁某、黄某珍、曹某军、余某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因此,对抗诉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隆力奇产品在此案中也充当了介质。


黄某珍供述,他是2006年12月份开始接触连锁经营,在2007年春节后正式加入,在2010年2、3月升级为高级业务员,并在2011年8、9月离开广西荔浦县回到莆田市江口镇成立隆力奇直销代理。2011年底,宋建某把在广西做连锁经营下线人员一起带到莆田做隆力奇产品,一直到2013年6月。600份产品以上的为高级业务员。


C、湖北来凤


2016年10月20日,湖北来凤县法院对沈某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沈某平前往广西荔浦从事传销活动,并先后发展宋某、李某1、徐某、向某3、谭某、向某4等人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沈某平将传销人员安排租住在荔浦县佳信花园、绿美苑等小区内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打着从事“1040工程”的幌子,以“连锁经营”“资本运作”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2011年9月,为逃避打击,该传销组织转往贵州省铜仁市以直销“隆力奇”产品为幌子继续发展,实际运作模式并未改变。经过下线人员的层层发展,至2012年4月,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60余人加入,形成上下线10多级层级关系。被告人沈某平管理传销组织的资金分配,并教唆、鼓励参加者以各种理由将亲友骗至传销窝点以进一步发展传销组织人员,骗取财物。


证人黎某1证实,其被沈某平邀约到荔浦,介绍他认识做隆力奇产品的人,并被沈小平带着去出租屋听课,听人讲资本运作的事即“1040”工程。


证人刘某1证实,2012年杨某2邀约其到铜仁,搞隆力奇产品直销,上课的人是何国民,听徐某讲沈某平是组织高级。


证人向某2证实,2011年上半年或是2012年上半年,谭某、杨某2邀其到铜仁做生意,到铜仁当晚,有人到其与谭某入住的宾馆宣讲隆力奇营销模式。


证人郭某证实,其老公张某被徐某叫到荔浦去做传销。2011年下半年左右的时候,荔浦就做不下去了,政府开始查封他们这些传销组织了,沈某平就把他们很多人喊到贵州铜仁,然后挂靠了隆力奇产品直销。


彭某的指认笔录,证实其指认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解放路某房间,是谭某等人于2012年在铜仁开隆力奇公司实体店的位置,该房间前面客厅当时陈列隆力奇公司的化妆品、保健品,后面客厅墙上挂有隆力奇公司的宣传资料、宣传图片等。谭某当时安排其带李某3到这里参观并接受资本运作的宣传。


D、辽宁辽中


王某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抓获并羁押于哈尔滨公安处看守所,同年3月18日被辽宁省辽中县公安局解回,并于同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辽宁省辽中县法院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620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辽中县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初,被告人王某某在辽中县商业街11甲12号隆力奇专卖店内经李某某介绍加入隆力奇非法传销组织,发展陆某某(已判决)等人为下线,陆某某发展吕某某(已判决)为下线,吕某某发展唐某甲(已判决)、胡某某为下线,唐某甲、胡某某在辽中发展直接或间接下线刘某某、唐某乙、甘某某等人,该组织以推销隆力奇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被告人王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4万余元。


同案人陆某某供述称,我是2012年初参加隆力奇传销组织的,地点在辽中县。是王某某介绍我来的,她是我的直接上线。我和王某某在天津参美天赐康传销组织,后来这个传销组织垮了,王某某就参加了隆力奇传销组织,王某某参加后就给我打电话,让我也过来。


同案人吕某某的供述,在隆力奇组织里我是见习经理,陆某某比我高一级是经理,王某某是高级经理。我是2012年3月23日来的,我原来在天津市的参美保健品公司,陆某某是我的上级,后来因为参美在天津没有直销执照,陆某某就说要加入隆力奇公司,他说隆力奇公司有正规的执照,他先来的辽中,后来他介绍我也来了辽中,还让我把在天津做参美的118个人都带过来了。


证人刘某某证言,2012年3月22日到现在,我们在辽中县第四小学附近的隆力奇爱家生活店进行非法传销。我们有40-50人听课。授课的内容是介绍隆力奇产品的好处,教我们怎么推销隆力奇的产品发展下线,然后怎么从中赚取提成。


与刘某某证言相同的证人,还有多人。


被告人王某某自己则供述,2011年年底,我通过上网认识的李某某,她和我说,沈阳有个隆力奇公司很好,还有直销牌照,专卖店开了30多个,让我过去看看。2012年春节期间,李某某和王某甲经常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沈阳这边来,我就在2012年2月份的时候来沈阳了,当时是李某某和王某甲来火车站接的我,到沈阳半个月左右,我就来辽中县参加隆力奇组织了。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可适用缓刑,判决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浪潮菌说:


什么样的枝头,结传销的果?


说实话,一番梳理过后,连浪潮菌自己也吃了一惊:怎么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公司隆力奇,会屡屡与传销产生勾连?


说起与传销关联,国内有一家公司更出名:天津天狮。经常有打传新闻爆出:天津天狮传销窝点被打掉,多少人被解救。但是,这里的天狮,一般都带着引号,因为那是假冒天狮,而天津天狮公司自己的微信公众号,报道假天狮被打掉已经成了一块很重要的内容。


而事实上,假天狮与真天狮也有渊源。想当年天狮收拢传销团队,但发现理念有别对其难以控制,于是分道扬镳。但离开天狮的一帮人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守着在天狮学来的“秘籍”,继续自己的“天狮”事业。


相比而言,隆力奇与传销有如此多瓜葛,却不知道何来有自?


博川国际涉传被打掉,显然是公司对其控制不力所致,而这,可能也是系统做大、功高盖主的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难题。系统人多,是业绩支柱,动不动就以带人出走相挟,企业老板姑息其几分也算正常。所以,在不少企业那里,系统搞得很过分,直企为了业绩考虑,也只能暂时牺牲对安全的考虑。


而辽宁、河北、湖南、湖北这几个难见经传的传销案中,传销分子为什么也都盯上了隆力奇?隆力奇在招募经销商时,有没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如果说传销分子借鸡生蛋是处心积虑,那也只能说,企业的管理不力,给传销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苍蝇不叮无缝之蛋,大约是这个道理。


一个屡屡被传销分子盯上的企业,究竟是树大招风容易被人利用,还是半推半就乐得盆满钵溢,不得而知。


我们只知道,对于直销企业来讲,不涉传和不引发群体性事件是两条底线。


在以前,面对经销商和会员涉传,企业还可以超然于事外,我做我的品牌形象,你搞你的传销;你被打掉进去,我已业绩在手。


今后,恐怕这个皮球踢不出去了。


8号文,直接赋予企业主体责任,经销商出事,企业有责任。9号文,则更加有的放矢地直指以直销为名的涉传行为。


企业自查自纠,非常必要,大不了断臂求生。


警钟已经敲响,该警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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